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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3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債權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0年11月24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6918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㈢關於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僅記載「施明宏」,施明宏究為本件「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㈣確認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中施材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工程請款單金額25,184元不相符)。」,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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