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3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375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婈
- 代理人
- 王頌儀
- 債務人
- 至朴一國際商業有限公司即愛家光電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謝文進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謝嘉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