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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5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債權人
文福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吳先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定翰、石秀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支付罰鍰金額、賠償金額、修車費用金額、積欠租金金額各為何?

㈡提出罰鍰、賠償金、修車費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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