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吳先菊

  • 原告
    文福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定翰、石秀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560號 債 權 人 文福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吳先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定翰、石秀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支付罰鍰金額、賠償金額、修車費用金額、積欠租金金額各為何? ㈡提出罰鍰、賠償金、修車費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