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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温珈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月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高國胤、許珉

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月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業於 111年9月13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55383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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