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727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代理人
- 林政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虹谷有限公司、平文雄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提出債務人虹谷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平文雄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