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林政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72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林政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虹谷有限公司、平文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債務人虹谷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平文雄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