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聲請對債務人佳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75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佳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127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對公司之送達 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 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末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亦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佳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 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4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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