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89號
- 債權人
- 百朝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朝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皇城帝寶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究為何?並提出相符之印文。 (因估價單所載債權人為百朝股份有限公司,而發票則為百朝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所開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