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920號
- 債權人
- 黃玲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明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明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年6月21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96274號函准予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56,650元之計算式。
㈢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原因事實四、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0元與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156,650元不相符。)(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