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辰曄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劉育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108號 債 權 人 辰曄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正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木地板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 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影本) ㈢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顏正樺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顏正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