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472號
- 債權人
- 立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景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島計「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綠島計畫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㈢陳報請求金額1,374,049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