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原旭精密有限公司、林志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479號 債 權 人 原旭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騰揚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騰揚精密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確認債務人於「民國111年6月25日」積欠債權人貨款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79,527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