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479號
- 債權人
- 原旭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騰揚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騰揚精密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於「民國111年6月25日」積欠債權人貨款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79,527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