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480號
- 債權人
- 原旭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林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積欠貨款為何人?連帶保證人為何人?
㈡確認原因事實關於「債務人蔡林頤於111年6月25日積欠貨款」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陳報請求金額179,527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