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原旭精密有限公司、林志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480號 債 權 人 原旭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林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積欠貨款為何人?連帶保證人為何人? ㈡確認原因事實關於「債務人蔡林頤於111年6月25日積欠貨款」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陳報請求金額179,527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