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許淑美即德信土木包工業、李政南、昇颺企業有限公司、李麗芳、冠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李慶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736號 債 權 人 許淑美即德信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李政南 債 務 人 昇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芳 債 務 人 冠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恩 一、㈠債務人李政南、昇颺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政南、冠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零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