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全清有限公司、陳英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全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敘明系爭支票是否已交付聲請人(受款人)?(內容應 包含支票係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抑或交付前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