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聯傑咖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津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聯傑咖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津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票據號碼FA0000000號支票之正確票面金額 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