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陳佳慧
- 原告大漁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大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慧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 人?何人為收件人?以及受款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人何以為票據權利人?(即是否為系爭支票 最後持有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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