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金進
- 原告德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黃彥儒、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為德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為久兆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應為銀行行庫)。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德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進 代 理 人 黃彥儒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委任人為德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任狀過院參辦(本件 聲請人為德竑工程有限公司),併具狀載明黃彥儒是否為本 件代理人。 二、聲請狀附表載系爭支票付款人為久兆營造有限公司是否有 誤?請一併具狀更正(付款人應為銀行行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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