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98號
- 聲請人
- 德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進
- 代理人
- 黃彥儒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委任人為德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任狀過院參辦(本件聲請人為德竑工程有限公司),併具狀載明黃彥儒是否為本件代理人。
二、聲請狀附表載系爭支票付款人為久兆營造有限公司是否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付款人應為銀行行庫)。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