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俊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遺失其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以下簡稱系爭股票),共計15,000股,聲請准予公示催告,並提出股票掛失證明書乙紙為據。惟查,系爭股票之所有權人係分別為附表所列之股東,此有聲請人所提之民國112年5月30日未上市股票掛失證明書在卷足稽。是以,系爭股票之票據權利人應為附表所列之股東,聲請人雖為系爭股票發行公司,亦尚難遽認得因此主張系爭股票權利。綜上,其聲請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東姓名 001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001 至 83-NC-000040 40 4000 楊俊傑 002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041 至 83-NC-000060 20 2000 陳綿綢 003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061 至 83-NC-000070 10 1000 楊俊樂 004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071 至 83-NC-000110 40 4000 楊俊堯 005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111 至 83-NC-000120 10 1000 楊志成 006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121 至 83-NC-000140 20 2000 沈淑靜 007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141 至 83-NC-000150 10 1000 林振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