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34號
- 聲請人
- 新富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政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公司負責人記載「張文杰」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至付款行庫更正,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催字第334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公司負責人記載「張文杰」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至付款行庫更正,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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