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永智興工程有限公司、張弘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永智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欲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台端聲請狀載與前案不符,請具狀載明本件聲請之支 票正確票據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