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92號
- 聲請人
- 大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晟銓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公司名稱究為大衛有限公司抑或大衛玩具有限公司?如有錯誤,請一併更正聲請狀及股票掛失證明。
二、大衛玩具有限公司業於經濟部91年6月13日經授中字第091322533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