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鄭大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大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明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詳載本票資料(內容應包含本票號碼、受款人、到期 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過院參 辦。 四、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到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如有本票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