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54號
- 聲請人
- 吉維那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品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元大商業銀行大里分行購買新臺幣10萬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催字第754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元大商業銀行大里分行購買新臺幣10萬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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