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康莉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4066號 債 權 人 康莉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政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集保、郵存之財產,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亦有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黑金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精英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元暉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薪資、存款等債權,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台北市大同區、松山區、南港區及新北市中和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此時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 記 官 王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