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9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武志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9192號 債 權 人 武志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素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荃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集保、郵局存款之財產及今年迄今之銷售額明細,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亦有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彰化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 記 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