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6602號
- 債權人
- 謝連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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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晶君即鴻展工程行之合夥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元大人壽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法院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