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愛車人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嘉濬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富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裕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8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0元。(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證、抵押權人所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債務人應負擔之法律程序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1年11月1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付。
(八)遲延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
(九)違約金: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債務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11年11月19日,此有本票一紙及借貸契約書為證。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借貸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備 註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里區 仁美 1057-57 69.00 全部 所有權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 臺中市 大里區 仁美 1057 399.78 10000分之141 2 同上 3 臺中市 大里區 仁美 1057-48 40.74 10000分之141 2 同上 4 臺中市 大里區 仁美 1057-55 46.22 10000分之141 2 同上 5 臺中市 大里區 仁美 1057-56 56.62 10000分之141 2 同上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註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36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主要用途:人行道 、住宅、樓梯間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3層 一層:32.70 二層:57.28 三層:54.58 騎樓:21.00 地下一層: 17.95 突出物一層: 24.71 合計:208.22 陽台:17.75 全部 所有權人: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69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9 (含停車位編號8,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5)(含停車位編號16,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