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大漢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竹、興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陳乾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大漢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興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乾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依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又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5號解釋,應先取得執行名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興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船舶(船名:興洋、外文船名為「MV SING YANG」,船籍港:基隆港,船舶號數:012806 。下稱標的船舶。)前於民國111年11月12日於東引烏丘海域因主機故障失去動力,委由聲請人大漢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派遣「大瀚711號」拖船,由 台中港緊急動員出航,前往將之安全拖至台中港,雙方約定拖航費用計新臺幣1,800,000元,並應由船東(即相對人興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該船返抵台中港後所生之費用;並 委由聲請人墊付該船舶在台中港之相關港埠費用,期間因該輪機艙進水,安排潛水人員對其進行水下檢查,並為其發電機補給柴油1000公升,以進行抽水堵漏、扶正其船身完成上開救助工作,聲請人代行支付費用(含上指港埠費)計新臺幣456,009元。上開拖救及港埠費用,經催告相對人償還積欠 之總費用共計新臺幣2,256,009元整,未獲清償,因聲請人 現為標的船舶之事實上占有及管理人,為此依民法第928條 第1項、第936條第1項及第2項、第893條第1項關於留置權之規定,聲請裁定拍賣標的船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船舶國籍證書、拖行費報價單、停泊費用對帳單暨相關單據、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相對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交通部航港局航中字第1123210923號函文暨所附會議記錄、興洋輪112年4月27日照片(興洋輪船舶嚴重碰損情況)、債權明細請款單、台中港船席現況及指泊表查詢等影本資料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船舶號數 廠 牌 船 名 船籍港 船舶用途 012806 MV SING YANG 興 洋 基隆港 雜貨船 船身質料 主機種類及 數目 推進器種類及數目 總噸位 淨噸位 鋼 6缸/柴油機1部 定距螺槳/1具 416 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