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 聲請人
-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明
- 相對人
- 王俊菘
- 債務人
- 紀張枝葉
- 債務人
- 明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騰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俊菘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紀張枝葉、明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1年2月1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1年2月1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應收帳款承購契約、租賃契約、分期付款買賣交易契約所載之租金、貨款、價金、借款、墊款、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手續費、損害賠償及票據、保證。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紀張枝葉、明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嗣債務人紀張枝葉、明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⑴111年2月11日⑵112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4,400,000元⑵15,84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此有本票影本兩紙為憑,本票到期日為⑴⑵112年5月4日。詎債務人屢經催討,迄今尚未全部清償,計尚欠本金22,980,000元及利息等。而債務人已於112年5月29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王俊菘,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兩紙、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479號民事裁定、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478號民事裁定等影本及債務人明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紀騰縈最新戶籍謄本、相對人王俊菘最新戶籍謄本等正本為證。本件相對人王俊菘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債務人明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王俊菘於112年6月29日具狀陳報:渠等業於112年6月19日對聲請人所聲請之112年度司票字第3478號及112年度司票字第3479號本票裁定提起確認本票債權部分不存在之訴,相關卷證呈請 鈞院代為查核等語。惟債務人明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債務人及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明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龍井區 三德段 1170 207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