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2號
- 聲請人
- 賴俊桔 現於臺中市○○區○○路0號(目前於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鄭叡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底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16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7,16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並登記清償日期為112年1月14日。詎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民事庭除權判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相對人向聲請人所提之民事訴訟起訴書狀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18日具狀陳報:相對人即債務人鄭叡狷並無積欠聲請人債務,聲請人就其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實際並無擔保之債權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或另與聲請人協商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南屯區 惠信 118 7,389.18 10000分之3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49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14層 三層:131.23 合計:131.23 陽台:15.25 雨遮:2.60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三樓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8,275.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83(含停車位編號地下2層282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