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張秀錦、倍恩加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張秀錦 債 務 人 倍恩加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秀員 債 務 人 陳信育 陳瑋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張秀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倍恩加企業有限公司、李秀員、陳信育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日期為民國139年7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倍恩加企業有限公司、李秀員、陳信育、陳瑋伶於112 年4月21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12年5月26日,面額為540萬元之本票一紙,詎經屆期提示共計5,362,200元未獲付款,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資料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與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與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霧峰區 峰東段 860 40.0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3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1層:31.76 2層:30.97 3層:30.97 合計:93.70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