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陳柏傑、彰賢有限公司、陳忠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柏傑 債 務 人 彰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1年9月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1年8月29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彰賢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彰賢有限公司邀同第三人陳忠賢、陳雯暄為連帶保證人於①109年12月24日、②111年8月30日與聲請人簽立買賣 契約書,總價款分別為①3,518,000元、②4,577,500元,清償 日期為①112年11月30日、②114年6月30日。詎債務人自111年 12月30日即未依約還款,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4,675,5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買賣契約書、彰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外埔區 甲東 194 81.81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