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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5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聲請人
紀樹能
聲請人
紀政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紀婷恩

黃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7,32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7,32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債權額比例:聲請人紀樹能為2分之1;紀政宇為2分之1),經登記在案。詎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分期清償債務契約及本票2紙、大雅郵局第281號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太平區  興隆      79 3.200.05    全部 2 臺中市 太平區  興隆      767 2,968.55    全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50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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