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劉芸慈、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廖孟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劉芸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孟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0年6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0,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0年6月2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4.733%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於①②110年7月1日向聲請 人借款①158,700,000元②9,3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 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①130年7月1日②120年7月1日,應按 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6月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 本金①158,675,401元②8,291,21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 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中長期貸款契約、借據、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雅區 自強 2709 398.00 全部 2 臺中 大雅區 自強 2709-2 225.00 全部 3 臺中 大雅區 自強 2709-3 202.00 全部 4 臺中 大雅區 自強 2709-4 122.00 全部 5 臺中 大雅區 自強 2709-5 553.0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5 臺中市大雅區自強段2709、2709-2、2709-3、2709-4、2709-5地號 作業廠房、守衛室、梯間、消防機房、機械機房、住商用、加強磚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一層:878.95 二層:307.35 三層:779.78 四層:568.11 突出物一層: 111.90 突出物二層: 20.40 合計:2666.49 陽台:37.91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