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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賴興之

  • 原告
    陳慶讚楊玉都徐麗慧
  • 被告
    蔡昆熹泓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陳慶讚 楊玉都 徐麗慧 債 務 人 蔡昆熹 相 對 人 泓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蔡昆熹於民國111年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1年4月2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5,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聲請人陳慶讚債權額比例25分之9、楊玉都債權額比例25分之10、徐麗慧債權額比例25分之6),經登記在案。因債務人蔡昆熹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正本為證。相對人泓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聲請人之聲請 ,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沙鹿區 明秀段 16 7.32 全部 2 臺中市 沙鹿區 明秀段 136 225.09 全部 3 臺中市 沙鹿區 明秀段 137 246.41 全部 4 臺中市 沙鹿區 明秀段 159 1,010.5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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