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為實、魏志斌、佑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林哲也、英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林献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魏志斌 相 對 人 兼債務人 李易璋律師即林献棠遺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佑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也 債 務 人 英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献棠(死亡) 特別代理人 李易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民事庭於中華民國112 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中關於相對人兼債務人「李易璋律師即林献堂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易璋律師即林献棠遺產管理人」。 理由中關於林献堂姓名之記載皆更正為林献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