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7號
- 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代理人
- 魏志斌
- 相對人
- 兼債務人
- 李易璋律師即林献棠遺產管理人
- 債務人
- 佑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哲也
- 債務人
- 英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献棠(死亡)
特別代理人 李易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民事庭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中關於相對人兼債務人「李易璋律師即林献堂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易璋律師即林献棠遺產管理人」。
理由中關於林献堂姓名之記載皆更正為林献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