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1 日

聲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魏志斌
相對人
兼債務人
李易璋律師即林献棠遺產管理人
債務人
佑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也
債務人
英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献棠(死亡)

特別代理人 李易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民事庭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中關於相對人兼債務人「李易璋律師即林献堂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易璋律師即林献棠遺產管理人」。

理由中關於林献堂姓名之記載皆更正為林献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