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49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翔瑜即良馨高工早餐店、林書萍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本票「到期日」為112年1月1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狀附本票影本未記載到期日。)
二、提出「良馨高工早餐店(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