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翔瑜即良馨高工早餐店、林書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本票「到期日」為112年1月1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狀附本票影本未記載到期日。) 二、提出「良馨高工早餐店(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