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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5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0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沈育俊即「萊克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商號名稱「萊克企業社」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萊克廣告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㈡確認聲請事項及聲請原因事實中關於到期日民國112年1月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系爭本票未記載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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