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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7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1 日

聲請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柏棟
相對人
能高國際環保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翔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能高國際環保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就本

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本票一紙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本票一紙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次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設立址在南投縣,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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