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59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奕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張晉易、楊晽
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列張晉易為相對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張晉易已於民國112年1月9日死亡)
㈡陳報相對人奕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