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5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奕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張晉易、楊晽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列張晉易為相對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張晉易已於民國112年1月9日死亡) ㈡陳報相對人奕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