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原告蔡雅雯、聲請對於相對人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63號 聲 請 人 蔡雅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熙、張桂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票號:TH0000000)一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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