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謝淑惠
- 原告久全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胡沛龍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36號 聲 請 人 久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沛龍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請提出相對人甲○○簽發系爭本票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 意之證明文件。(經查相對人甲○○於簽發系爭本票時為未成 年人,此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㈡確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聲請事項及附表所載相對人 尚欠金額「新臺幣43687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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