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37號 聲 請 人 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又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