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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49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聲請人
阮洋洋
相對人
方便停大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方便停開發股份有限公

兼法定代理 洪家和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0249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10年9月24日 520,625元 361,375元 110年12月31日 110年12月31日 CH763401  002 110年9月24日 514,375元 514,375元 111年1月31日 111年1月31日 CH763402  003 110年9月24日 508,125元 508,125元 111年2月28日 111年2月28日 CH763403  004 110年9月24日 650,000元 650,000元 111年3月31日 111年3月31日 CH76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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