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友程實業有限公司、陳威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971號 聲 請 人 友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福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