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17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瑪采有限公司、李芝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李芝儀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瑪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