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京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賴勁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882號 聲 請 人 京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