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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96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1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米亞克貿易有限公司、林明毅、趙宜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事項及請求原因事實相對人簽發本票面額「新臺幣1,546,29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㈡提出相對人米亞克貿易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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