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力業實業有限公司、陳麗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328號 聲 請 人 力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勁赫製衣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陳麗惠」究為「債權人」或「力業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蘇宥驊」就為「債務人」或「勁赫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㈣確認聲請狀附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票面金額「32萬元 」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㈤陳報二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㈥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