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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32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9 日

聲請人
力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勁赫製衣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陳麗惠」究為「債權人」或「力業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蘇宥驊」就為「債務人」或「勁赫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㈣確認聲請狀附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票面金額「32萬元」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㈤陳報二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㈥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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