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328號
- 聲請人
- 力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勁赫製衣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陳麗惠」究為「債權人」或「力業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蘇宥驊」就為「債務人」或「勁赫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㈣確認聲請狀附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票面金額「32萬元」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㈤陳報二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㈥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