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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49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聲請人
裕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曜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㈡提出相對人蔡曜勛(住○○市○○區○○路○段00巷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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