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裕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吳政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498號 聲 請 人 裕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曜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㈡提出相對人蔡曜勛(住○○市○○區○○路○段00巷0號)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